2014年莘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自11月1日起开始办理。 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在缴费期内足额缴费的,自2014年1月1日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险期限为1年。 参保居民在2011年后中断缴费的,需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补齐2011、2012、2013年医保费个人缴纳部分,并同时缴纳2014年度医保费,自2014年1月1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对于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参加的),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补缴医疗费个人缴纳部分,并自缴费确认之日起6各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首次参保、续缴医保费的,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201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不再办理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或缴费业务(符合条件的新出现人员除外) 为确保能正常享受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望广大城镇居民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咨询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