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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郑州医保异地报销比例,郑州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2017

2024-01-09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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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市政府就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就医出台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中

最受关注的几个问题:

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诊转院?

第一,经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病症;第二,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第三,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第四,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参保人员要求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转诊转院后报销需要什么资料?

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转诊转院审核表;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病案首页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参保就医人员的银行卡复印件。

特殊情况的病人如何转诊转院?

据相关知情人士介绍,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一个治疗周期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备案手续。

危重病人急需转诊转院时,可先转诊转院,转诊转院3个工作日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急诊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紧急诊治后未住院或未在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急诊门诊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经门诊紧急诊治后在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急诊门诊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紧急诊治后住院治疗的,报销时应携带相关资料。乙类药品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

参保人员经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急诊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异地就医如何结算?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将本人在居住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县级及以下居住的,可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其中“恶性肿瘤、遗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可随时申请。

患有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应当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将本人在居住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县级及以下居住的,可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如符合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条件,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待遇。其中“终末期肾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患者可随时申请。

明年1月1日起,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将提高5个百分点,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等四种疾病门诊治疗也将纳入基本医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障范围。

  提高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明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将提高5个百分点,由原来的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70%、65%、60%的基础上,提高至75%、70%、6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会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3万元提高到6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障范围也有所扩大,在原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精神分裂症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等6种门诊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将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等四种疾病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障范围。

  增加


  异地诊疗报销比例有了变化

  明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含大中专学校学生)手工报销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以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也有了调整。

  在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参保居民(含大中专学校学生)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没有通过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在医院直接结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参保居民经批准到外地住院,或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上述两种情况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在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据介绍,虽然名义上报销比例降低了,但因为乙类药品个人先负担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因此实际待遇并没有降低。

  大中专学校学生寒暑假在原籍住院及实习期异地诊疗报销比例调整间在实习地住院的,也享受该项医疗保险待遇。

  提醒


  参保人员及时续缴医保费

  根据登记的参保信息看,郑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数为146.75万人。目前,仍然有一部分城镇居民未及时到社区登记参保,或已经登记参保而没有及时缴纳2014年的医保费用。

  根据规定,郑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缴纳2014年医保费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目前,未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手续的人员,以及已办理参保手续而未缴纳医保费用的人员,要及时前去办理参保手续或缴费。

  否则,超过12月20日,再想办理参保手续或缴费,只能等到2015年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不要等到最后一个月或最后几天再去缴纳医保费用,根据往年的情况,缴纳医保费用的最后时间段,容易因遗忘缴费时间而错过截止时期,或者是到银行缴费扎堆排队。”郑州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

  据市医保中心统计,2012年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有7.6万人次享受住院待遇,最高报销10.3万元。而2013年1月份,就有57位在2012年已经办理过参保手续而当时忘记缴纳2013年医保费用的,因病住院时才知道医保卡信息被封锁,最终因没有及时缴费而无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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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年正式并轨,近日,郑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策启用后,郑州城里和乡下将实现看病、报销等使用统一的标准,年度内参保人门诊费用最高可报销150元,住院医疗费一年最高可报销15万元。

  郑州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享受统一医保待遇

  据介绍,具有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学生,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是,参保居民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20日。

  根据新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用医保看门诊最高支付限额150元 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

  新规定中也对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了分类,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65%。

  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新规显示,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其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二类以上(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住院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新生儿出生当年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据了解,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父母不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新生儿,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个人不缴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同时,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城乡医保手续。

  据郑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按照新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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