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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宁医保异地报销比例,西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2017

2024-01-0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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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从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2015年11月1日起,西宁市进一步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医疗保险)经办流程,简化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优化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报销流程

 


  ●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就医的,经有省外转诊权的三级甲等医院办理转外就医审核手续后,不再向市、县区社保局备案,可直接到省外就医。报销时应提供转外就医手续及医药费相关资料,医疗费用在个人先自理10%后按医保政策报销。

  ●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患者,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因非突发急症在异地(西宁市统筹区域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在个人先自理1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下浮1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因非突发急症在异地(西宁市统筹区域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保底30%的比例报销。

  简化退休职工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因长期异地居住需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不再提供:异地派出所(或社区)居住证明、暂住证(户口迁移证)复印件等手续;只需提供: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职工医疗保险IC卡(社保卡发放后用社保卡)及西宁市海晏路邮政储蓄银行(市环保局对面)活期储蓄卡,在市、县区社保局职工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如实填写“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即可办理。如本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医保退休人员本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报销比例:


  ●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一年后如居住地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按以上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个人账户将于每年初转入本人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储蓄卡。

  ●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在安置居住地住院的费用按规定自理10%后按比例报销;在安置居住地以外(包括西宁市)住院的费用在自理10%的基础上,再按规定下浮10%后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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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跨省报销好政策需好配套

  好的政策得到了百姓的大力支持,但是要让“医保跨省结算”的“蛋糕”散发出更加幸福的味道,需要具体化的政策配套、服务配套和诊疗配套。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海东医保迈出了跨省结算第一步,群众在医疗服务上有了更多的选择,但是眼下最大的掣肘却是区域间的利益难统筹。一方面,各地的医保缴费水平和保障待遇参差不齐,不仅使医保制度处于条块分割局面,而且医保管理部门也是“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另一方面,鉴于人口流动趋势大多是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迁移,医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难免会遭遇大医院的抵触。由此而言,医保跨省必须攻克“利益统筹关”,只有平衡好地方政府、参保单位、医院三者间的各种利益,实现“全国一盘棋”统筹协作,才能让异地刷卡看病与在“家门口”一样方便。

  另有人表示,尽管享受平等的医疗权是法律赋予患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但要在举目无亲、“无权、无裙带关系”的异地顺利看病、报销,还得看当地卫生部门尤其是大医院的“脸色”。而且,医保跨省在让患者更自由选择诊疗机构的同时,必定会使优质医疗资源更受青睐,大量患者的“蜂拥而至”,也势必会影响到所有患者的就诊质量。

  因此,有关人士呼吁:要让医保“全国漫游”的民生“蛋糕”散发出更加幸福的味道,还需有具体化的政策配套、服务配套和诊疗配套。统一医保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建立“国家目录”的权威性;用推进分级诊疗解决异地就医过于扎堆问题,并防止报销政策“一刀切”。只有当跨省报销的过程与医疗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同步协调推进,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城乡每所医院的正常有效运转,从而真正解决好患者就医报销问题,使医保这项惠民政策更好地造福于民。yibao.cdmj888.cn
  西宁市出台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提高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降低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降低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比例、降低转外地就医患者个人先自付比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共5个方面的内容。

据西宁市社保局局长肖宏介绍,为贯彻落实西宁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完善西宁市医疗保险制度,有效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按照西宁市政府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今日起西宁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由每人每天15元提高至30元,低于3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诊疗项目由原来的个人先自付20%,调整为个人先自付10%(降低10个百分点),再按规定比例报销;国产医用材料由原来个人先自付20%,调整为个人先自付10%(降低10个百分点),进口材料由原来个人先自付40%,调整为个人先自付20%(降低20个百分点),再按规定比例报销;降低转外地就医患者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原来的个人先自付20%调整为个人先自付10%(降低10个百分点),再按规定比例报销;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20万元提高到22万元。

 记者从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11月1日起,西宁市进一步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医疗保险)经办流程,简化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优化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报销流程

  ●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就医的,经有省外转诊权的三级甲等医院办理转外就医审核手续后,不再向市、县区社保局备案,可直接到省外就医。报销时应提供转外就医手续及医药费相关资料,医疗费用在个人先自理10%后按医保政策报销。

  ●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患者,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因非突发急症在异地(西宁市统筹区域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在个人先自理1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下浮1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因非突发急症在异地(西宁市统筹区域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保底30%的比例报销。

  简化退休职工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因长期异地居住需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不再提供:异地派出所(或社区)居住证明、暂住证(户口迁移证)复印件等手续;只需提供: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职工医疗保险IC卡(社保卡发放后用社保卡)及西宁市海晏路邮政储蓄银行(市环保局对面)活期储蓄卡,在市、县区社保局职工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如实填写“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即可办理。如本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医保退休人员本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一年后如居住地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按以上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个人账户将于每年初转入本人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储蓄卡。

  ●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在安置居住地住院的费用按规定自理10%后按比例报销;在安置居住地以外(包括西宁市)住院的费用在自理10%的基础上,再按规定下浮10%后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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