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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部分调整居民医保政策

2024-01-28 20:41
摘要: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居民医保政策做了部分调整。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居民医保政策做了部分调整。

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办法》再一次提高了居民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即报销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分别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转院55%。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从享受待遇的第二年起,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再续保者按新参保对待。

特殊情况下门诊费用报销。《办法》规定,转院期间,发生的与住院疾病有关的急诊、抢救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因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转院后期在转入医院发生的门诊、放疗和化疗费用,按转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新生儿可参保。新生儿(当年新出生婴儿)从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参保和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户口在本市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可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农民,可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从业城镇居民主要包括学校(含大学、中小学、各类中专技校、幼儿园)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60周岁以上无用人单位居民;处于劳动年龄段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1-2级)人员,无用人单位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以及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其他非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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