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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宣城医疗保险待遇新政

2024-01-26 23:18
摘要:从市人社部门获悉,2013年我市在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未增加的情况下,再次提高居民医保待遇,这是我市连续6次对居民医保待遇进行提高。

从市人社部门获悉,2013年我市在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未增加的情况下,再次提高居民医保待遇,这是我市连续6次对居民医保待遇进行提高。

五方面调整更加惠民。据了解,今年的城镇居民医保调整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2013年各级财政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240元/年增加到280元/年,新增了40元/年。二是住院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支付比例由55%、65%、75%提高为60%、70%、80%。连续参保,报销比例提高5%。三是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起付标准每次800元,按三级医院比例报销。四是参保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须提供准生证)实行定额补助,平产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剖腹产由500元提高到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助范围。五是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最高标准为:一级医院由15元/床/日提高到25元/床/日,二级医院由25元/床/日提高到30元/床/日,三级医院由30元/床/日提高到35元/床/日。

7月下旬至8月进行参保。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主要包括: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学生(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在校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失地农民、企业职工家属、“城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等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垦系统、林场、渔场、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户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劳动年龄内尚未从业的人员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些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每年7月下旬至8月份到户口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

参保标准不变,新生儿可“落地”参保。2013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依然维持原有标准,分别为: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包括参保居民的待出生婴儿)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另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中央和县市区财政补助。非从业城镇居民(普通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38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3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享受低保的“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38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今年,我市建立了待出生婴儿预参保登记制度,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办法,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门诊也能报销,异地就医将即时结算。今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在门诊看病的费用也能够报销。其中,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限次报销”。参保居民发生的门诊费用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一级医院一次门诊报销封顶额为30元,二级及以上医院为40元;一个结算年度参保居民每人每年门诊统筹报销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此外,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总费用(不含超标准的住院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兜底报销比例为45%,高于上级要求35%。

针对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时能否实行即时结算的问题,记者了解到,我省正在开展全省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工作,我市将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实时结算,方便参保居民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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