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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医保政策作出部分调整

2024-01-10 22:52
摘要:自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部分调整,对门诊慢性病待遇、特殊医疗材料报销、医疗补贴及参保等政策进行了标准提高或细化调整。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部分调整,对门诊慢性病待遇、特殊医疗材料报销、医疗补贴及参保等政策进行了标准提高或细化调整,以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门诊慢性病待遇调整主要包括:对高血压慢性病人进行分级管理,实行统筹基金限额报销,分Ⅰ级高血压(轻度)、Ⅱ级高血压(中度)、Ⅲ级高血压(重度),Ⅰ级、Ⅱ级、Ⅲ级高血压病人年统筹基金报销限额分别为2000元、3000元、4000元;提高患两种或两种以上二类慢性病人的报销限额,一、二档参保人员的年统筹基金报销限额由4000元提高至6000元,三、四档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提高二类慢性病中特重疾人员的报销限额,重型精神病、冠状动脉支架术后、慢性乙肝肝硬化腹水期参保人员,一、二档的年统筹基金报销限额维持8000元,三、四档由2000元提高至4000元。

在医疗补贴政策中,为引导病人合理就医,选择定点医院就医,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最低报销比例由85%降至80%。三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月底前续保的自当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3月份后续保的次日起享受。新生儿90天龄(含)内且不跨年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90天龄后且年内参保的次日起享受。首次参保、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城镇居民应从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2007年),按照当年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最高补缴金额为当年城镇居民参保筹资标准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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