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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调整方案

2025-01-08 16:32
摘要:昨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昨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新增4病种

我区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参照执行)。

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按照一、二、三档缴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为50%、60%、65%。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调高1万元

2013年,参保居民住院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为6万元,二档为11万元,三档为15万元。按照新调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4年参保居民住院保障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提高为7万元,二档提高为12万元,三档提高为16万元。

一级、二级、三级乙等(含宁南医院、自治区中医院、银川市中医院)和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700元和1000元。无级别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对待。

社区、乡镇卫生机构报销比例提高

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0元(含一般诊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2013年的55%提高到6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2013年的65%提高到70%。

对按规定要求由县级医疗机构承担普通门诊统筹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执行35%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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