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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已经出台大病医保政策

2024-01-10 21:07
摘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近日,记者从宜宾市卫生局获悉,宜宾已经出台大病医保政策,让群众生了大病也能“看得起”。宜宾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筹资标准:

农村20元城镇30元

根据宜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2013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0元/人,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30元/人。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当基金结余不足时可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参合(保)筹资标准来统筹解决。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组织实施,保险资金独立核算。

起付标准5000元

超过标准分段报销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新农合参合人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

基本医疗保险应按政策规定首先向参合(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城乡参合(保)居民单次或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参合农民、参保城镇居民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及时给予报销。

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5000元的部分实行分段报销,基本报销比例为:参合(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30000元的,超出5000元部分按50%报销;个人自付费用30000元—60000元的,超出30000元部分按60%报销;个人自付费用60000元以上的,超出60000元部分按70%报销。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全市大病保险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据了解,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具体报销比例以公开招标后中标结果为准。

20种重大疾病

先期列入保障范围

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列入保障范围。据悉,以后将逐步增加病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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