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兵团社保中心获悉,3月1日起兵直统筹区(含建工师)将执行新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等方面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得到完善。 据介绍,兵直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由原来的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7万元调整为9 万元。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一确定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参保人员同一年度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次住院按上述规定收取相应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同一年度内在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次住院按上述规定收取相应起付标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100元,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递减,按第二次住院收取起付标准;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00元,第四次住院开始不再递减,按第三次住院收取起付标准。 基金支付比例方面,取消职工医保基本医疗部分分段设置的规定,统一确定基本医疗、大额医疗补助两个进入全额统筹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除自费项目外,职工医保基本医疗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78%、二级医疗机构88%、一级医疗机构98%;职工医保大额部分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80%、一级医疗机构90%。 重新确定乙类项目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诊疗项抹非材料)10%,材料20%(进口或合资材料35%)。统一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基本医疗部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厅级公务员超过本人工资收入的3%、在职处级及处级以下的5%、退休人员的2%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予以全额补助。基本医疗部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公务员补助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5%。 兵团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医保政策的调整旨在规范统一兵团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政策,均衡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负惮促进兵团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