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和县(市)、区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配合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责任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 (二)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保险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 (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保证基本医疗,正确引导消费,鼓励节约,反对浪费,强化医患双方的自我约束,实现医疗费用的良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