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费医疗零星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办理
部门名称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2、《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治疗管理的通知》(市医办〔2000〕05号); 3、《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医办〔2001〕02号); 4、《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住院床日中西药费等医疗待遇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334号);
5、《关于办理调整广州市离休干部公费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医管〔2007〕33号)。
2、在公医办证窗口验证材料后签字确认领取受理回执,在40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领取已审批的广州市公费医疗医疗费用结算单。 (1)《广州市公费医疗医药费零星报销申请表》; (2)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原件;如原件已用于本市生育、工伤保险报销或被公检法部门留存的,可提供报销部门或公检法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如为手写明细清单,需详细列明项目、数量及金额,并盖医院财务部门相关业务用章)。 (4)医疗费用发生人的医疗证复印件。 2、病历资料 (1)住院及门(急)诊:医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医院相关业务用章);急诊病历记录页需加盖“急诊”章;行人工内固定材料手术的另需提供医院医务部门出具的国产价格证明;家属行高级仪器检查另需提供检查诊断报告。 (2)医疗费用发生原因涉及意外伤害的: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需提供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的责任认定材料;一般意外受伤,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生人隶属单位人事部门的外伤原因证明(加盖公章)。 (3)医疗费用发生原因涉及公伤的:需提供有效地公伤认定证明。 (4)其他:离休干部申报外出参观学习或探亲期间医疗费用的,另需提供广州市公费医疗经办机构事前备案的回执;离休干部申报异地就医登记期间医疗费用的,另需提供经广州市公费医疗经办机构审批的《广州市公费医疗离休干部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经批准转外地治疗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另需提供广州市公费医疗经办机构的批准证明。以及根据审核报销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3、特殊资料
申报因医保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导致参保人无法在公医挂钩医疗机构正常记账结算的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医保系统故障说明或市医保局关于系统故障的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