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职工医保报销标准,2020-2021年滁州医保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大病保险。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 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 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6286 元。 2. 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 万元(含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 万元(含10 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 万元(含20 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3. 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大病保险合规医药费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参保患者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年度累计医药费用—负面清单费用—基金支付金额—基本医保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待遇按原规定范围执行。 (三)医用材料。比照滁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四)特别规定。 1. 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外地,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再降低10 个百分点。急诊急救的情形,依据参保患者首诊病历确定。 2. 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 万元。http://yibao.cdmj888.cn 3. 院外检查。住院期间需要到外院检查的,其合规费用纳入当次住院报销。 4. 院前检查。入院前三天内与本次住院相关的门诊检查,纳入当次住院计算。 5. 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通过国家平台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待遇政策;非国家平台结算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和参保地待遇政策。 6. 器官移植供体。捐赠器官或组织的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享受普通住院报销待遇。 7. 按病种付费管理。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医保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8. 参保人员住院按次扣减起付线,但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恶性肿瘤等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 9. 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原件)等材料申请报销,报销后总费用不得突破医疗费用总额。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报销。 第二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用药目录》。 第二十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建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市及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奖惩规定,并制定目标考核办法,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协议,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 第二十四条 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系统终端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能。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并在付费总额控制下推进按病种、DRG 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以及“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报销政策、分级管理核算、分级责任考核”的运行机制。 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度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主动接受医保、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医保、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经办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市医保经办机构牵头制定全市统一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经办流程和业务规范,做好市内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由医保部门会同税务、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医疗服务水平、基金收支运行等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
2020年滁州市医疗保险最新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