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市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以上(一)、(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三)、(四)条人员简称“未成年人”。 以上人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或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元,参保个人缴纳150元; (二)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再予全额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