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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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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本人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2、到你缴费的医保定点医院、药店查询

 怀化市医疗保险中心
怀化医疗保险查询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城镇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其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一条:根据怀政发[2007] 15号《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经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实施。

  第三条:各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 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 负责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数,按适当标准为社区及其他经办单位拨付代办费,代办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逐年提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金的3%建立调剂金,但总量累计达到统筹基金本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专项用于防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中所出现的重大风险。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应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居民子女); 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市辖区的农村居民。

  各类人员实足年龄的确定,以每年1月1日为基准日。

  第七条: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非本地户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期:鹤城区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其他县(市、区)为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定期征缴制度,每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按自然年度缴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当年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城镇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的,今后参保,从缴费的90天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童、户籍新迁入者除外)。

  启动期之后户籍关系迁入人员,应在户籍迁入下一年度参保,要求当年参保的,应缴纳当年全部保费,不享受参保前的医疗待遇。

  启动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出30天以后,办理了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参保时,应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不享受参保缴费前的医疗待遇。

  已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再要求参保的,于缴费时间内交清历年欠缴全部费用90天后方可享受待遇,其连续参保缴费年限 重新开始计算。

  参保居民在享受医疗待遇期间发生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情形,所缴纳的医保费不退费、不转移。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二部分组成,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居民子女80元,其他城镇居民200元。

  政府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属于低保对象或二级以上残疾的居民子女每人每年增加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残疾人、低 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增加补助6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赔养人的"三无"人员,由同级政府全额补助。

  第十条:参保对象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地户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代办机构办理 参保登记手续,填写《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代办机构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粘贴在《登记表》背面以备复核。

  参保范围内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另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 岁) 以上老年人,另须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低收入证明;二级以上残疾人员,另须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 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二级以上残疾人、"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岁) 以上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站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代办机构核对各类资料,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打印缴费单据,参保人员持缴费单据 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代办机构凭缴费困扰开据《社会保险基收款收据》,同时以缴费时间确定参保时间,进行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缴费登记;代办机构定期编制《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个人缴费情况汇总表》,汇总缴费单据,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并进行会计核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

  第十三条:缴费期结束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居民参保情况表,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财政局审核,财政补助款应于每年9月底前补助到位。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统一发放《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记录个人身份的IC卡。《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 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须以转入时的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齐保费差额。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300元, 一级医院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女为50000 元,非从业居民为25000元。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由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承担(含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费):

  (一)住院起付规定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住院起付规定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 :

  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65%,个人自负35%;

  二级医院基金支付55%,个人自负45%;

  三级医院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

  连续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其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从第二年 起每年相应提高2%,提高的比例最多不超过10%。

  (三)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全部由个人和家庭自负。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飞精神分裂症、脑部疾病全瘫、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等六种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2000元以内的,由基金支付 60%,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条: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50%。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 自杀、自残、斗殴、自凶酒和吸毒;

  (二) 交通、医疗事故;

  (三) 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及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四) 整彤、整容;

  (五) 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六)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超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病情符合入院指征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IC卡、居民身份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子女凭户口簿) ,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并交足押金。

  出院时,参保人员或亲属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结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住院通知单和住院费用清单进行严格审核、认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入出院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的,经医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一切费用由本人自付;应当出院而医院未通知其出院的,费用由医院负担。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出院,特殊情况需巩固治疗的,带药量标准不得超过5天,品种不得超过四个。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不予报销的项目范围,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转诊手续,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诊疗。未经审批擅自转院诊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急诊、抢救危重病人可以直接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诊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的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每年12 月前凭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制度。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可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如需变动,在下一结算年度开始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医疗服务人员、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每年考核审定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续签医疗服务协议书,不合格的将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高、新、尖检查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标准以湖南省卫生厅制定的《湖南省二、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为依据,每年检查项目阳性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负担阴性部分费用60%。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审查,人证不符的,不得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遵守医德,因病施治,合理检查, 合理用药,违反基本医疗规定用药、检查、治疗的,其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定价的规定,违反规定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自行承担,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诊疗处方、特殊诊疗项目审批表、转诊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结算表、住院费用清单及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清单等医疗凭据。

  第三十四条: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和直接责任人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和公布投诉电话和举报箱。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755号
邮编:418000
电话: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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