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待遇,无锡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的通知》。 自2014年1月1日起,市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在生育(或流产)后凭社会保障·市民卡、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