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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8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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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查询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大连医疗保险查询负责大连市市内四区、高新园区、保税区的城镇在职职工(含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农转城人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工作
一、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
  工作职能:
  负责大连市市内四区、高新园区、保税区的城镇在职职工(含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农转城人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基金支付等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支付等工作;负责大连市市内四区、高新园区、保税区企业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大连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老年居民、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在市内四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工作;负责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服务范围:大连市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和保税区。
  服务标准:即时办结、一次性告知、顾客满意率95%以上。
  机构设置及便民服务方式: 
  办公室
  服务电话:
  传    真:
  综合部
  服务电话:
  医疗监督管理部
  服务电话: 
  公务员医疗管理部
  服务电话: 
  个人帐户管理部
  服务电话: 
  个体医疗保险部
  服务电话: 
  工伤和生育保险部
  服务电话: 
  审核部
  服务电话: 
  居民参保部
  服务电话: 
  结算部
  服务电话: 
  征缴和档案管理部
  服务电话: 
  审计稽核部
  服务电话: 
  工伤调查部
  服务电话: 
  计算机信息管理部
  服务电话: 
  中山区医保中心
  服务电话: 
  西岗区医保中心
  服务电话: 
  沙河口区医保中心
  服务电话: 
  甘井子区医保中心
  服务电话: 
  财务部
  服务电话: 
  二、服务类项目
  办事机构名称: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一)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
  办事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15号;《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发[2000]102号文);《关于限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17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辽劳社发[2007]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31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失业人员及应届毕业生: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
  2、军队复员干部:《大连市复员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审批表》、《转业证》、《失业证》、
  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
  3、军队自谋职业人员:《自主择业手册》、《自谋职业管理手册》《退役证》、身份证、户口簿、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
  4、劳教及刑事处罚人员: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法院判决书》、《释放证》。
  办事程序:
  申请人到经办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到大连银行办理缴费。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
  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
  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
  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
  便民服务方式: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二)单位增加新参保人员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全文。
  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发[2000]102号)第四条。
  办事条件及材料:
  1、单位缴费后,提供《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失业证》,异地调入人员需提供《调转介绍信》和在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2、填写《医疗保险增加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对申请材料及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缴费符合规定的加盖审核印章,办理如下参保手续: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制作医疗保险IC卡,打印《人员参保通知》;填写并发放《医疗保险证》、《门诊手册》,粘贴照片和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专用的“防伪标识”。
  办事时限:当日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个人帐户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
  (三)医疗保险卡补办
  办事依据: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全文。
  办事条件及材料:
  1、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
  2、填写《医疗保险IC卡挂失补办业务处理单》(附表5)。补办《医疗保险证》、《门诊手册》需1张近期1寸照片(黑白、彩色不限)。办事程序:
  医保中心审核办理:补办医疗卡、发放《医疗保险证》、《门诊手册》,粘贴照片和“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专用”的防伪标识。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个人帐户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
  (四)工伤(亡)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2、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22号文)第十一条;
  3、《关于工伤待遇的说明》(工伤保险处2004年3月1日发)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工伤保险政策衔接阶段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工伤保险处2004年7月20日发)全文;
  5、《关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2005年7月26日工伤保险处批示)。
  办事条件及材料:
  1、5—10级工伤的:单位经办人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2、工亡的:需提供《工亡认定决定书》原件、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丧葬费支付明细》(社保),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4、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
  5、职业病的: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需提供复查《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
  办事程序:
  1、每月20日前,医保中心工伤生育部对单位所持材料进行资格验证及待遇核定后打印出《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单》,加盖审核印章;
  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与工伤待遇比较,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3、交通事故因肇事方逃逸无法结案的,单位专管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双方已达成协议,因第三者无赔偿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如法院认定第三者无赔偿能力,凭法院判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提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本次鉴定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差;
  5、每月20日后,工伤生育管理部打印出一次性待遇的《待遇明细表》、《汇总表》(一式两份),部长签字后,工伤生育部、财务部各一份;
  6、财务部根据工伤生育管理部的审核信息,会计复核无误后生成报盘数据,报到银行。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五)供养遗属待遇支付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2、《关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2005年7月26日工伤保险处批示);
  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工亡职工有供养遗属的:单位经办人员需提供《工亡认定决定书》原件、《死亡证明》,供养人的户口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供养关系证明、街道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单位编号、工亡职工个人编号;
  2、退亡职工有供养遗属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供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供养关系证明、街道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单位编号、退亡职工个人编号;
  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
  4、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单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或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
  办事程序:
  审核办理:
  1、单位每月10日前持上述材料到工伤生育部与工亡一次性待遇一起核定,窗口人员首先根据单位提供的材料建立工亡职工档案,核定出工亡一次性待遇,建立供养遗属档案。生成《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表》;
      2、发生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职工有供养遗属的,根据责任认定和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核定供养待遇,首先由第三方支付供养待遇,第三方赔付额支付完毕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3、发生交通事故因肇事方逃逸无法结案的有供养遗属的,单位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双方已达成协议,因第三者无赔偿能力的,提供法院判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有供养遗属的,单位专管员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到工伤生育管理部先预支供养遗属待遇,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认定工亡后,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到工伤生育管理部办理待遇核定,窗口人员审核后建立供养人员档案;
  复核办理:供养遗属待遇审核窗口审核供养待遇后,将所有材料转交供养待遇复核窗口,复核窗口调出审核窗口生成的供养人员待遇表,对计算机内审核过的待遇与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打印《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表》,加盖审核印章。
  工伤生育部每月10日后,根据供养人待遇人员档案生成供养人待遇明细表和汇总表。财务部根据工伤生育部审核过的数据形成报盘数据,报到银行,由银行将待遇打入供养人定期待遇存折。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六)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支付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2、《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全文;
  3、《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22号);
  4、《关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2005年7月26日工伤保险处批示);
  5、《工伤保险政策衔接阶段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工伤保险处2004年7月20日发);
  6、《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核定: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
  办事程序:
  审核办理:
  1、每月10日前,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到工伤生育部核定定期待遇,窗口人员首先对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验证并建立定期工伤待遇档案,录入伤残等级、鉴定时间,核定出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定期待遇执行时间,生成定期待遇支付档案。
  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根据责任认定和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赔付的标准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比较,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双方已达成协议,因第三者无赔偿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如法院认定第三者无赔偿能力,凭法院判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交通事故因肇事方逃逸无法结案的,单位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复核办理:
  1、工伤人员定期待遇复核窗口,对待遇表与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打印出《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表》,加盖审核印章。
  2、工伤生育部每月10日,根据定期待遇人员档案生成定期待遇明细表和汇总表。财务部根据工伤生育部审核过的数据形成报盘数据,报到银行,由银行将待遇打入职工定期待遇存折。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七)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支付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四十六条;
  2、《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大劳发[2004]6号)全文;
  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单位结算的申报材料:
  (1)无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需提供工伤人员的门诊、住院收据、处方或医疗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特殊用药或特殊治疗申请单、《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有伤残等级的,除上述资料外需要提供《职工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2)在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的,需提供急诊病志。
  (3)异地治疗的,需提供异地转诊审批表。
  (4)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审批表。
  (5)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
  (6)工(退)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
  (7)职业病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需提供旧伤复发审批表、门诊、住院收据、处方或医疗费用明细单、特殊用药或特殊检查申请单、出院小结、《医疗费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结算汇总表》,《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办事程序:
  审核办理:
  1、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积极送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伤情危重的可就近抢救,待伤情平稳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做伤残鉴定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每月1-20日):
  (1)无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持所需材料到工伤生育管理部办理。审核人员首先建立无伤残等级人员档案,审核后将按门诊费、住院费分别录入计算机。
  (2)1—10级、工(退)亡人员:持上述材料与伤残待遇一同办理,建立伤残档案,核定伤残待遇,审核人员对医疗费审核后按门诊和住院费分别录入计算机。
  (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按照责任认定和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先由第三方赔付,高出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低于工伤给予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旧伤复发的
  (1)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或专科特殊医疗依赖的,首次就医须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到工伤生育管理部建立旧伤复发档案,按规定持卡到指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IC卡结算。
  复核办理:
  1、单位医疗费结算:工伤医疗费审核窗口审核后,将所有材料移交复核窗口,复核人员将单位编号和个人编号输入计算机,调出医疗审核档案,按照政策规定与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打印出《城镇单位职工因工伤(亡)医疗费报销单》。
  单位经办人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及经审核过的医疗费收据、处方、《城镇单位职工因工伤(亡)医疗费报销单》到财务部领取支票。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结算:
  (1)工伤保险旧伤复发不持卡就医费用结算: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工伤生育管理部审核、复核后,到财务部。财务支付的程序同上。
  (2)工伤旧伤复发持卡就医费用结算:由工伤生育部进行“工伤医疗保险费用审核”,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再到结算部进行结算。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八)工伤人员旧伤复发资格审核和待遇支付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文)第三十一条;
  2、《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大劳发[2004]6号)第十三条;
  3、《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111号)第二条第二款;
  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职工旧伤复发审批表》,专家会诊意见。
  办事程序:
  审核办理:
  1、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并经伤残鉴定后首次旧伤复发,工伤部位产生新的炎症或病变,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单位需持诊断书到工伤部申报。
  2、工伤部审核人员对材料审核后,建立旧伤复发档案并指定专家会诊,根据专家意见,属于旧伤复发的,建立档案,指定到旧伤复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已实行持卡就医的旧伤复发人员,使用IC卡结算。
  3、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医保中心结算。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九)工伤辅助器具费用审核和待遇支付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
  2、《关于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5]70号);
  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鉴定费收据、配置辅助器具收据、单位编号、个人编号、《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办事程序:
  审核办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鉴定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配置工伤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持上述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按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报销)。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十)工伤人员异地转诊就医管理
  办事依据:
  《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大劳发[2004]6号)第九条
  办事条件及材料:
  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大连市三级医院转诊单(需医保科和主管院长签字)、单位报告并签署意见。
  办事程序: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异地(上一级医院)治疗的,首先由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三级医院转诊单(需经医保科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单位打出报告并签署意见,到工伤生育部办理,同意后,建立异地转诊就医档案并将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十一)生育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办事依据:
  1、《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2、《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1998]83号)全文。
  3、《关于调整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大劳发[2004]4号)全文。
  4、《会议纪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8月25日发)。
  5、关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节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的函》的答复意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8月3日发)全文。
  6、《关于(大劳发[2004]97号)病种界定于产假天数的说明》(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月6日发)全文。
  7、《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医保处2004年8月4日批示)。
  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8]7号)。
  9、《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7]105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女职工生育的:须提供《一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5个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治疗费明细、出院小结(出院记录)、个人医保编号,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2、计划内流产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计划内怀孕证明、诊断书、门诊收据(住院收据)、门诊病志(出院小结)、治疗明细及处方、个人医保编号、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办事程序:
  审核办理(每月1-20日)
  1、生育的:
  (1)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管理部生育医疗费审核窗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对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查询)。
  (2)生育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对上述材料审核复核后生成支付台帐,形成报盘数据,报到银行,单位或职工于次月到指定银行凭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领取银行存单(机关事业单位审核后生成支付台帐,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直接到财务部领取)。
  报销标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2、计划内流产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工伤生育管理部窗口审核,审核复核后生成支付台帐,形成报盘数据,报到银行,单位或职工于次月到指定银行凭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领取银行存单(机关事业单位审核后生成支付台帐,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直接到财务部领取)。
  计划内流产实行限额报销: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超出限额部分个人负担15%。
  当年11月前生育(计划内流产)的,待遇须在年底前结算完毕;11月1日以后生育的,待遇领取可延于次年1季度前结算完毕。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十二)生育津贴审核支付
  办事依据:
  1、《大连市城镇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第三章第十条。
  2、《关于大连市城镇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大劳险字[1996]142号)第一条、第二条。
  3、《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1998]83号)第五条第一款。
  4、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0]71号)第一条。
  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8]7号)。
  6、《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7]105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女职工生育的:须提供《一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5个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治疗费明细、出院小结(出院记录)、个人医保编号,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2、计划内流产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计划内怀孕证明、诊断书、门诊收据(住院收据)、门诊病志(出院小结)、治疗明细及处方、个人医保编号、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办事程序:
  审核办理(每月1-20日)
  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工伤生育管理部与生育医疗费一同办理,首先办理生育医疗费审核,然后到生育津贴审核窗口办理复核。
  生育的:窗口审核后生成支付台帐,然后报盘给银行,职工次月1-25日到银行领取存单(机关事业单位审核后生成支付台帐,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直接到财务部领取)。
  计划内流产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工伤生育管理部窗口审核,审核复核后生成支付台帐,形成报盘数据,报到银行,单位或职工于次月到指定银行凭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领取银行存单(机关事业单位审核后生成支付台帐,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直接到财务部领取)。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十三)护理津贴审核
  办事依据:
  1、《大连市城镇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三条。
  2、《关于大连市城镇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大劳险字[1996]142号)第一条、第二条。
  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8]7号)。
  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7]105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男、女职工都参保的,并同时办理待遇的:提供男职工个人医保编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女方未参保,男方参保的,须提供《一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身份证、《结婚证》5个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医保编号。
  3、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供《一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身份证、《结婚证》5个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医保编号、《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办事程序:
  审核办理
  1、男、女职工都参保并在同一单位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工伤生育管理部一同办理。窗口首先审核女方待遇,只有女方是晚育(23周岁零9个月后生育的),男方才能享受护理津贴,计算机根据女职工档案中的身份证号码自动计算是否符合晚育,输入男职工个人编号后自动生成护理津贴。
  2、只办理男职工护理津贴的,单位提供《一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身份证、《结婚证》5个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医保编号。到生育待遇审核窗口办理。
  3、工伤生育管理部窗口审核,审核复核后生成支付台帐,形成报盘数据,报到银行,单位或职工于次月1-25日到指定银行凭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领取银行存单(机关事业单位审核后生成支付台帐,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直接到财务部领取)。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十四)计划生育手术待遇资格确认
  办事依据:
  1、《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0]71号)第二条。
  2、《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2000]112号)第三条、第四条。
  3、《关于调整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大劳发[2004]4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实施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复通术的还须持《门诊医疗手册》及检查单。
  办事程序:
  审核办理:医保中心业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办理《资格单》。职工持《资格单》及居民身份证到自选的定点医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十五)对参保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
  办事依据: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办法》(大政发[2000]41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举报、投诉事件的有效材料。
  办事程序:医疗监督管理部举报、投诉窗口受理举报、投诉材料。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监督管理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十六)企业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补助
  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劳发[2008]51号);
  2、《关于增加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的通知》(大劳发[2008]178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办理检诊认定和复检所需材料:身份证、医疗保险卡、证有住院相关材料可提供作为参考依据。(相关出院小结、住院时相关的检查、化验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印章);
  2、办理慢性病检诊结果查询、定点就医登记、刷卡结算所需材料: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和医疗保险证。
  办事程序:
  1、检诊认定、复检和补助档案建立由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检诊医院办理;
  2、检诊结果可在各个可刷医疗保险卡(IC卡)的定点医疗单位查询;
  3、定点就医登记、刷卡结算须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单位(包括与医保中心签订慢性病门诊服务协议的定点一、二、三级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和定点零售药店)办理。
  办事时限:
  1、检诊认定、复检办理时间由医保中心在媒体发布通知;
  2、检诊结果查询:在检诊结束1个月以后;
  3、定点就医登记:在检诊合格后自行选择一所定点医疗单位办理。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公务员医疗管理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十七)住院个人负担较重补助
  办事依据:
  《关于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住院参保职工给予适当补助的意见》(大劳发[2005]22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根据住院信息启动生成补助,次年发放。
  领取方式:
  1、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
  2、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由各区退管中心统一办理;
  3、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办理。
  办事时限:每月25日以前,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公务员医疗管理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及市内四区医保中心(便民服务方式参照首项业务指南)。
  便民服务方式:
  (十八)转诊异地住院业务管理
  办事依据:
  1、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大劳医字[2000]43号);        
  2、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                
  3、《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的通知》(大劳发[2007] 185号);              
  4、《关于执行辽宁省2005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大劳发[2007]173号);                 
  5、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医字[2000]42号);       
  6、《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医字[2001]66号);       
  7、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大劳医字[2000] 44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转诊登记:
  (1)转诊单;
  (2)医疗保险证;
  (3)医保IC卡。
  领取方式:
  2、医疗费用审核:
  (1)异地转诊治疗介绍信告知书;
  (2)住院收据(原件并加盖公章);
  (3)出院小结;
  (4)费用明细;
  (5)医保IC卡;
  (6)医疗保险证;
  (7)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办事程序:
  1、转诊登记:
  参保人员或家属持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甲等医院转诊单一份(经治医师开具,医保科盖章)、医疗保险证、IC卡到市医保中心审核部窗口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2、医疗费用审核:
  异地治疗出院后由单位或街道医保经办人、个人或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审核部办理审核报销。
  办事时限:
  1、转诊登记:
  工作时间均可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2、医疗费用审核:
  每月1-20日办理审核报销,当年费用当年结算。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十九)异地定居人员就医管理
  办事依据:
  1、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大劳医字[2000]43号);        
  2、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                
  3、《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的通知》(大劳发[2007] 185号);              
  4、《关于执行辽宁省2005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大劳发[2007]173号);                 
  5、《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6]23号);     
  6、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大劳医字[2000] 44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异地安置登记:
  (1)异地居住就医退休人员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复印件;
  (2)《大连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加盖单位或街道公章。
  2、医疗费用审核:        
  (1)住院收据;
  (2)费用明细;
  (3)出院小结;
  (4)医疗保险证;
  (5)医保IC卡;
  (6)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办事程序:
  1、异地安置登记:单位或街道医保经办人每年12月份持退休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核部窗口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2、医疗费用审核:
  异地定居退休人员将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相关材料邮寄给单位或街道医保经办人由其到医保中心审核部办理审核报销。
  办事时限:
  1、异地安置登记:每年12月份办理异地安置就医登记手续;
  2、医疗费用审核:每月1-20日办理审核报销,当年费用当年结算。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二十)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返还
  办事依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个人帐户返还:
  1、异地定居人员个人账户提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单位编号、异地定居人员姓名及个人医疗保险编号);
  2、医疗保险证;
  3、医保IC卡;
  4、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办事程序:
  单位或街道医保经办人员持异地定居人员个人账户提取申请单到审核部确认盖章后到个人帐户管理部作帐户返还处理,再经结算部打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帐户包干费用拨付单》及《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帐户包干费用结算明细》后持《社会保障专用收据》到财务部窗口结算,单位或街道经办人负责返还异地定居人员本人。
  办事时限:
  个人帐户返还:
  每年6月1-20日和12月1-20日办理。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二十一)急诊住非定点医院的业务管理
  办事依据:
  1、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大劳医字[2000]43号);
  2、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
  3、《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大劳医字[2000]42号);
  4、《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的通知》(大劳发[2007] 185号);
  5、《关于执行辽宁省2005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大劳发[2007]173号);
  6、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大劳医字[2000] 44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1、急诊申报登记:
  (1)个人医疗保险编号;
  (2)所住医院名称;
  (3)入院时间;
  (4)诊断名称。
  2、医疗费用审核:
  (1)急诊病志;
  (2)住院收据;
  (3)治疗费明细;
  (4)出院小结;
  (5)医疗保险证;
  (6)医保IC卡;
  (7)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办事程序:
  1、急诊申报登记:
  因急诊、急救在非约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家属或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审核部或打电话()进行申报登记;
  2、医疗费用审核:
  出院后单位或街道医保经办人、个人或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审核部窗口办理审核报销。
  办事时限:
  1、急诊申报登记:
  参保人、家属或单位在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出院之前(节假日顺延)进行申报。
  2、医疗费用审核:
  每月1-20日办理审核报销,当年费用当年结算。
  办公地点: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二十二)老年居民参保
  办事依据:
  大政发[2007]91号《关于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事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办事程序:
  街道办事处对经身份核实确实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报盘方式报送至区医保中心。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
  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
  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
  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
  便民服务方式: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其他须知事项:居民男满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
  (二十三)未成年居民参保
  办事依据:
  大政发[2007]91号《关于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事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居民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办事程序:
  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对经身份核实确实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报盘方式报送至区医保中心。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
  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
  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
  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
  便民服务方式: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其他须知事项:出生满28天到三个月内
  (二十四)低保人员参保
  办事依据:
  大政发[2007]91号《关于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事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及复印件,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办事程序:
  街道办事处对经身份核实确实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报盘方式报送至区医保中心。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
  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
  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
  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
  便民服务方式: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其他须知事项:新批准的低保人员自享受待遇之日起
  (二十五)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保
  办事依据:
  大劳发[2008]86号《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事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低收入证及复印件,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办事程序:
  街道办事处对经身份核实确实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报盘方式报送至区医保中心。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
  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
  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
  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
  便民服务方式: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其他须知事项:新批准的低保人员自享受待遇之日起
  (二十六)残疾人员参保
  办事依据:
  大劳发[2008]86号《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事条件及材料: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新批准的残疾人员自享受待遇之日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及复印件,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办事程序:
  街道办事处对经身份核实确实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报盘方式报送至区医保中心。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
  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
  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
  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
  便民服务方式: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其他须知事项:新批准的残疾人员自享受待遇之日起
  (二十七)医疗保险IC卡挂失补办
  办事依据: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
  办事程序:
  填写《医疗保险IC卡挂失补办业务处理单》。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
  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
  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
  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
  便民服务方式: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二十八)医疗保险IC卡密码管理
  办事依据: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医疗保险卡。
  办事程序:
  打印《大连市城镇职工IC卡密码业务申请单》。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
  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
  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
  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
  便民服务方式: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二十九)参保人员死亡销户
  办事依据: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
  《死亡证明》复印件、IC卡、《医疗保险减少人员花名册》。
  办事程序:
  查询医疗费记录情况,收回医疗保险IC卡,做销户处理,打印《参保人员变动通知单》。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点:
  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
  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
  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
  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
  便民服务方式: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三、行政执法类项目
  执法机构名称: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对举报、投诉事件的处理
  法律依据: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办法》(大政发[2000]41号)
  提交材料:举报、投诉有效材料
  办理流程:对被举报定点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办理时限:
  一般案例5个工作日内;疑难案例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报主管领导审批,延长15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监督管理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便民服务方式:
  四、服务承诺
  承诺事项:
  1、医疗保险IC卡相关业务:为参保人员办理医医疗保险IC卡挂失、补办和加密业务,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2、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咨询:提供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咨询服务,即时解答。
  3、急诊登记及医疗费审核报销:为参保人员办理急诊住非定点医院申报登记、医疗费审核报销业务,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4、转诊登记及医疗费审核报销: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异地住院登记及医疗费审核报销业务,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5、定点单位联网前建档备案:为定点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建档业务,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6、受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房的投诉、举报:工作人员收存举报投诉信件及复印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有效投诉,依据举报投诉内容,指定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根据医保有关政策、规定及《协议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办理时限:一般案例5个工作日内;疑难案例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延长15个工作日。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后,办公室将立即展开核实调查,对违反服务承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理。
  违诺责任:
  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后,办公室将立即展开核实调查,对违反服务承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理。
  监督投诉部门: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室(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
  联系方式: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8-1
邮编:116011
电话:0411- (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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