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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夏城乡居民医保新政

2024-01-04 22:21
摘要:据了解,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仍执行2013年的标准,各级财政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

自1月1日起,宁夏调整并执行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涉及调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门诊统筹等。

据了解,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仍执行2013年的标准,各级财政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在住院保障方面,我区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提高为7万元,二档提高为12万元,三档提高为16万元。将一级、二级、三级乙等(含宁南医院、自治区中医院、银川市中医院)和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700元和1000元。无级别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对待。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7万元、二档12万元、三档16万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后,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试点市依据自治区《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及试点市的实施办法执行。

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0元(含一般诊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对按规定要求由县级医疗机构承担普通门诊统筹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执行35%的报销比例。

此外,2014年我区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范围。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按照一、二、三档缴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为50%、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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