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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18

2024-01-27 16:18
摘要:达州城乡 居民 基本 医疗 保险 缴费 标准 2018 日前,达州市印发了《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2018年城乡居民 医保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每个 参保 居民在一个保险 年度 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各项报
达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18
    日前,达州市印发了《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各项报销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18万元。
据了解,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具有达州市户籍,未纳入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达州市长期投资、经商、务工、居住且未在达州市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本市大中专学校、中小学校中具有达州市外户籍且未在达州市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参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不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办法》规定,2018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给予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为当年度参保缴费办理期。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以下简称“保险年度”)。
《办法》规定起付标准: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省外医疗机构1500元。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降低后的最低起付标准不得低于5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结核病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为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0%,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70%。
同时,异地就医参保居民到达州市行政区域外就医的,登记备案及待遇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外就医按规定下调的支付比例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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