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缴费标准2017,2017年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须知,2017天津新农合缴费比例,2017年天津医保缴费时间,2017天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多少钱一年? 1--缴费遵循什么标准 以上年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为1154元)的6.3%缴费;每年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2003年为每人每年36元)。 2--缴费采取什么方式 2003年8月15日前,办理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以同时缴纳7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从7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每年度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个人参保后退休的,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社保分中心从其养老金中扣缴。个人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已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金不予退回。对于设立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7月1日后参保的(2003年7、8月份参保的除外),当年不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同时也不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3--保费是否入个人账户 按照规定,个人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不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不划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注资。 4--转出、出国、死亡保险费可否退还 个人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如发生转出、出国定居及死亡等情形时,其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退还。办理退费手续时,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正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出境登记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凭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携带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填写《个人预缴社会保险费退款申请表》,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办理自停止缴费月份起预缴的社会保险费退费手续。在每月15日前(含15日)办理退款的,可退自当月起的预缴社会保险费;15日以后办理的,只退次月起的预缴费。 5--交费后何时享受医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除外);(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设立享受待遇等待期,自缴费满6个月后,对于发生住院、“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6--中断缴费后 可否继续享受医保 个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再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是否发一证一卡 对于首次参保的,自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由所属社保分中心为其发放《医疗保险证》和《医保专用卡》。按规定,个人参保人员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不建立个人账户,因此《医保专用卡》中不注入资金,只作为个人参保人员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验证其身份的依据。 8--退休后还需缴费吗 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须由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需继续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社保分中心从养老金中扣缴)。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足上述规定年限的,按照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补缴,补足缴费年限后,自补足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个人参保缴费后,发生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基本医疗费用,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10--异地参保当地住院 须办哪些手续 应事先在当地选择定点医院向本人所属社保分中心备案;选定的医院,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做变更,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参保人员本人提出申请,重新备案;异地安置人员因病住院的,可直接在当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参保人员退休后,到家居外地的子女或亲属所在地居住在半年以上者,可按照上述办法就医。但需提供子女或亲属所在地的户口证明、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住院结算手续怎么办 办理在天津住院结算手续时,应与医院结清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院按规定与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或有关社保分中心结算。在外地住院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于每月1至10日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2--住院就医 有何特殊要求 对于不设立享受待遇等待期的个人参保人员,在参保首月住院时,不需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次月的1至10日,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结算。对于设立享受待遇等待期的个人参保人员,在等待期满后因病住院治疗的,需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出院时,按规定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13--如何申报 大额医疗费救助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3年为44000元)以上至15万元之间部分的医疗费可申报大额医疗费救助(救助标准为审批金额的80%)。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大额医疗费救助金额,由商业保险公司拨付。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缴费、待遇享受以及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方面执行新规定,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让医保政策更加惠民便民利民。 七项便利举措 ■一是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通知》规定,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是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为满足个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通知》规定,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是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五是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六是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