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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有关政策解读

2024-01-04 22:21
摘要: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这一政策,市财政局社保处昨日发布“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这一政策,市财政局社保处昨日发布“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你如果需要具体了解我市居民医保政策,可拨打电话12333咨询。

是城乡合作医保补充

问: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答: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重点解决的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住院、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期间,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

覆盖四类人群

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哪些人群?

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

参保人员不额外缴费

问:参保人员还需要缴纳费用吗?

答: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将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是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

问:大病保险的报销待遇怎样计算?

答: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0元以内(含),报销40%;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含),报销50%;200000元以上,报销60%。

两类费用由医保基金报

问:哪些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答:这包含两类。

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因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

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大病保险自付费这样算

问: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

答: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去年起付标准为1.1万元

问:什么是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

答:大病保险每年度的起付标准,是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参保情况,以及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公布。

2013年起付标准为1.10万元。

异地费用先自己垫付

问:参加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资金补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属于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其参保人员直接向医院缴费。

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目前,与我市建立异地联网结算有海南省60家医院、贵州省遵义市27家医院。在2-13年,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广安市、四川省成都市拟与我市联网。

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实时结算范围。

去年待遇2月底前赔付

问: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怎样确定的?

答:参保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2013年已产生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由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在2014年2月底前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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