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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保上调

2024-01-19 21:33
摘要:1月13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的个人账户有所上调。1月13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沈阳市退休人员医保划账基数已上调,划账比例和定额划拨标准没有变化。这意味着,参保的退休人员医保卡里的钱有所增加,如果按照最低基数划账,调整后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最少每月上涨10.58元。

此前,沈阳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基数,高于上年底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照2011年底退休人员实际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此次调整后,是以退休人员6月份当月应发实际退休费用作为7月至次年6月份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6月份退休费为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再予以比对划拨。之前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照2011年的社会平均退休金作为划账基数,即1378元。由于社会月平均退休费提高,调整后低于社平退休费的,将按照2013年的月社平退休费,即1608元进行计算。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账比例没有变化,仍为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制定划账比例,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遇年龄调整划账比例时间为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每年7月份核定。

在定额划拨上也有调整,以前是退休金增加部分按年龄定额计算。此次调整后,无论退休金是否增加,都对医保个人账户实行定额划拨。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个人账户每年7月份进行定额划拨,具体标准为:

50周岁及以下 每人30元

51周岁~60周岁 40元

61周岁~70周岁 50元

71周岁~75周岁 60元

76周岁~80周岁 70元

81周岁~85周岁 80元

86周岁~90周岁 90元

91周岁及以上 100元

据了解,退休人员以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作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划账依据。参保单位退休划账基数申报错误或未及时办理死亡退保,由其参保单位负责追缴,无法追缴并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由其单位负责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此费用核定至每月应缴核定中,补缴后的此部分资金全额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退休人员定额划账和最低划账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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