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政策,石家庄居民医保起付标准和报销标准2017,2017石家庄医保异地报销政策流程,石家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2017石家庄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石家庄医保年度报销限额。 根据石政办发[2009]91号文第九十一条 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保的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可办理常驻外地或异地安置就医备案手续。由用人单位于每年11月11日至30日,到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办理。 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应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县级及以上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垫付,每月10日前凭住院病例复印件、票据明细、诊断证明,通过用人单位到石家庄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异地就医自付比例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河北省内看病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这种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方式将给参保人提供极大便利。记者昨日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结算项目范围按就医地政策执行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参保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本统筹区之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除外),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按参保地政策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划卡记账。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直接结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包括耗材>,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暂按就医地医疗项目执行,待全省“三个目录”统一后,按省统一目录执行;自付比例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实行之前,跨统筹区到外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异地定点药店购药,扔按各地原政策规定执行。 |